市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全面解读与应用指南
市资金项目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到绩效评价的全流程,从项目申报、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绩效评价等几个方面,我们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说的“项目”,特指由本局组织实施和推荐申报的国家、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切块资金项目除外)的申报,程序大概分这么几步:
第一步,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关于项目库申报的精神,我们会下发正式通知给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下同)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涉密文件除外)。各地经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需要把文件转发给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大家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第二步,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要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需要去项目实施现场看一看,核实一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县里和园区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后要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本局。
第三步,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把所有收集到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直接淘汰。对于条件基本符合但材料不齐全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会退回给申报单位修改或补充。
第四步,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初审后,根据各专题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一般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组成,人数通常为5人或7人。评审形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第五步,局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把经过专家审核的入库项目材料,先报局领导审核,然后提交给审核委员会,请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步,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把经过审核委员会通过的申报项目资料,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进行审议。
第七步,推荐上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行文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上报。
第四条 省级切块资金项目(股权投资项目除外)的申报,流程也类似,但有几个关键环节不同:
第一步,项目入库。同样是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文件精神,下发通知、发布信息、组织申报。
第二步,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三步,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汇总、审查。
第四步,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步,资金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下达一个切块资金额度,业务科室根据各专题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情况,形成初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步,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把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材料、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七步,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把审核委员会通过的方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第八步,项目公示。经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会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步,下达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就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
第五条 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方式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要更复杂一些:
第一步,项目入库。参照省里文件,组织申报。
第二步,县级初审。县级和园区对项目进行初审。
第三步,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汇总、审查。
第四步,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
第五步,提出入围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入围项目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交给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六步,签订协议。在受托管理机构正式接收托管资金前,本局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费用、考核目标等。
第七步,开展尽职调查。把入围项目材料交给受托管理机构,由他们聘请专业的法律、财务审计、投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和初步方案。对于决定不投资的项目,要有书面说明。
第八步,资金分配。省里下达切块资金额度后,业务科室根据通过专家评审及尽职调查的项目情况,形成初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步,审核委员会审核。主办科室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议。
第十步,局党组审议。主办科室把审核委员会通过的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步,项目公示。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步,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审,然后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三步,项目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协议,正式实施股权投资。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相对精简一些:
第一步,提出申报方案。本局根据本市已出台的扶持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以及产业发展现状,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第二步,发文布置。下发申报通知,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各地经信部门、园区管委会转发文件并组织申报。
第三步,县级初审。县级和园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四步,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汇总、审查。
第五步,专家评审。主办科室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同样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六步,审核委员会审核。主办科室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议。
第七步,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根据审核委员会意见,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第八步,项目公示。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九步,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后,如果需要上级审批的,先报批,再下达项目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七条 项目监管怎么分工?各推荐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经信部门的监管职责
1、负责全市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动态监测项目进度,全面掌握全市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状态。
2、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及市直工业园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
3、定期组织全市专项资金项目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各地项目的监督和执行情况。
4、协调解决全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行为。
5、负责市直企业(不含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的监管。
(二)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直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监管职责
1、按照“谁推荐、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属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申请报告或承诺书的约定,推进项目建设。
2、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资金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
3、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为项目建设提供支持。
4、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项目相关情况,并按期汇总上报辖区项目信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文件或申请书(承诺书)的约定,开展项目建设,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如果实施期间出现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时间变更、负责人变更、内容变更、投资额变更、项目取消、不可抗力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由推荐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本局。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如实报告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及使用、年度投资等情况,及时报告执行中的问题。
4、每年1月和7月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属于技术改造类的,还要登录《广东省技术改造监测系统》填报相关情况。
5、注意!这里有个硬性规定:如果出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除了按相关法规处理外,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验收(完工评价)
第九条 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国家、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完工评价)工作(有特殊规定由国家和省负责的除外)。具体按照相应的专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或完工评价办法执行,并负责制定市级专项项目的验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于县级政府奖励资金以及申报前已完成完工评价的项目,不纳入项目验收(完工评价)范围。
第十条 项目推荐部门要高度重视验收工作。项目完工后,必须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指导其准备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达到预期经济指标或任务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项目验收的权属关系,逐级向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完工评价)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重要提醒:项目承担单位如果在近三年内有一个项目到期未完成验收(完工评价),就不得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区项目的验收率,是今后项目申报指标安排的重要依据。验收率低的地区,申报指标安排会相应减少。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局主办科室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统一安排,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报告,并协助省里做好现场评价核查。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主要看什么?通过评价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资金投入和使用、制度建设及措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来判断财政资金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是否有效。同时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总结经验,改进管理,促进绩效管理责任的落实。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流程是:先由企业自评,项目推荐部门汇总并出具本部门、本专项的自评报告,最后市主管部门汇总并出具全市的自评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评报告要重点说明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与年度资金计划对比分析;说明项目主要目标实现情况、阶段性成果、效益情况,并与预期目标和效益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绩效自评,收集、汇总、审核自评资料,形成本地自评报告,并配合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绩效自评,提供基础数据报表、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评材料要按时报送项目推荐部门,并配合现场核查,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国家、省专项资金如果另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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